第46章(1 / 1)
佛心向善、个性刚强的画僧对此“无惧无怖”,索性开办个人官方网站为喜欢他画作的民众打假辨真。
史国良先生的观点得到大多数观众的支持。有观众代表直言:“现在买什么东西都讲究个‘质量三包’,买得不好可以退货,买了这么昂贵的假画,凭什么就不能退货?《拍卖法》究竟替谁说话?”
另一位正方辩手提出:“倒不如像一些西方国家那样,将拍卖行的一些商业行为,分别类归到其他与商品交易相关的法律之中去,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样可能更加易于操作。”
反方嘉宾的观点也很明确,他们认为:艺术品拍卖是一个特殊的行当,由于艺术品鉴定的复杂性和相对性,无法对拍品进行保真。还有的反方嘉宾认为:真真假假、“打眼捡漏”,本来就是古董收藏的乐趣,没必要去进行保真。
中国拍卖协会副秘书长、《拍卖法》起草人之一的王凤海先生发言举证:在美国某些州,对艺术品拍卖保真的承诺视为“欺诈宣传”,因为艺术品拍卖根本无法保真。
有群众发言反驳:“如此说来,岂不成了保真有罪,卖假有理?美国一个州的说法,就足以作为我们国家制定《拍卖法》的理论依据?这种逻辑不是太荒唐了吗?”
一位来自国家工商局的观察员发言说:“同样这一类的拍卖纠纷,告到我们消费者协会来的,我们按照‘消法’处理,就曾打赢过官司。而他们依据‘拍卖法’,就输了官司!”这位负责人的话为我们揭示了一个不该发生的法律现象——同一个国家的两项法律对同一个案例作出两种有本质区别的判决。这种现象的发生,不能不越发加深人们对现行《拍卖法》的倾向性产生质疑。
对于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北京联合大学应用经济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员*公开向媒体表示:“现行的拍卖法主要是拍卖行业的人士制定的,其中对拍卖行的责任规定,远低于《消法》或《产品质量法》,更没有涉嫌商业欺诈双倍赔偿之说,很难真正约束拍卖行。如果重新修改拍卖法,应该有竞买人群体代表参与立法。”
本期节目播出后,关于《拍卖法》和“艺术品保真”的相关话题在全国范围内成为大众热议。老画家吴冠中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严正指出:“国法不容售假,三鹿奶粉为例。拍卖行规不保真假,明确是假画也不负责,堂皇售假。若这是国际行规,当属糟粕,中国特色的拍卖行不仿效,诚信是中华民族之魂。谁辨真假,当世作家本人是铁证。如作家本人因故撒谎,则务必拿出铁证,证明其谎言。法之剑,斩伪劣假冒,救我国文化声誉,铁腕举剑,群目雪亮。包拯、海瑞、况钟岂无继承人?”
接受记者采访的拍卖界人士却对此有不同说法,有位拍卖公司的朋友气愤地说:“又是吴冠中惹的祸,他是因为某种原因不得不把真画说成假画!”还有人则强调:艺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的鉴定体系十分繁琐和庞杂,有些拍卖标的真伪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意见。他们还说,迄今,全世界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敢对艺术品拍卖标的保真,“免责”是“国际惯例”。
“免责条款”果真是“国际惯例”吗?在拍卖业最发达的英国,罗曼教授采访了国家古董经纪人协会主席S. Marchant先生,他说:“英国法律认为,尽管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活动,但在法律关系上同一般买卖是相似的,不同的只是拍卖活动有时间、地点的限制。英国古董经纪人协会也有相关的行业规范,该协会会员必须保证所拍卖的物品为真品,如果被认定是赝品要保证退货,如果出现恶意售卖赝品的行为,其会员资格将被吊销!”
伦敦亚洲艺术周主席Roger Kenverne也告诉记者:“英国没有专项拍卖法,但却有一部《虚假拍卖法》,专门用来对付拍卖行业的潜规则。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凡当事人唆使、实施或协助进行虚假拍卖的,均被视为犯罪行为……”
尽管大部分欧美国家都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综合性《拍卖法》,但是,作为普通法系的美国也如同英国一样,在多部法律当中含有解决拍卖纠纷的内容。那些五花八门的法律条款说法不一,其法律精神却完全一致,那就是对虚假拍卖现象的不容忍,甚至是严厉制裁。根据美国法律,任何一家拍卖行只要出现一次涉嫌故意拍卖虚假古董的行为,就会被强行逐出此行业,并且永远得不到“复活”的机会。对此,美国联邦司法部一位法律工作者向罗曼教授解释说:“拍卖只是商业交易的一种方式,必须遵从普遍的商业游戏规则。在美国,如果在拍卖中任何一方欺骗别人,那他就无法在市场中继续有立足之地!”他还告诉采访者,在美国的许多州,有关法规将那些搞虚假拍卖的人称作“坏分子”,一经发现,都会被取消经营执照,并按照相关商业交易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惩罚。
据记者搜集,国外严厉制裁虚假艺术品拍卖和其他恶*事件的案例比比皆是——
案例1:20世纪80年代,意大利某画家的早期画作受到市场热捧,为了取得更高的拍卖收入,他将自己一幅晚年画作的创作时间进行篡改,提前了20年。后经综合鉴定,拍卖行无条件退款,该画家也因此声誉扫地、锒铛入狱,被判刑2年,并同时受到高额罚款。
案例2:20世纪90年代,法国一拍卖行因为两次出售同一画廊提供的“假画”,最终被法院宣判按成交价双倍赔偿买主,并处以高额罚款。最后,这家拍卖行声名狼藉,被迫宣布破产倒闭。
案例3:美籍华人张 × × 教授是国际知名的经济学家,1998年他在美国西雅图开办了一家古董店,专营中国古董字画,买卖一直还不错。2002年的一天,一位《西雅图时报》的记者接到读者对于这家古董店卖赝品的投诉,便以淘宝者的身份来到这里。经过一番挑拣之后,他看中了一件唐三彩茶壶,当时店铺经理不但向他保证商品货真价实,还向他出示了一张香港某大学物理材料实验室的鉴定证书,证明这个茶壶有1 200年左右的历史。于是,那位记者花了1 900美元将唐三彩茶壶买下,并随即送到国际权威的英国牛津鉴证所和美国黎明考古定年实验室进行鉴定。结果揭晓:这件古董是赝品,年代最多不会超过100年。
此案经《西雅图时报》披露后,全美舆论大哗,张教授受到美国司法部的起诉,不得不关闭了古董店,并进行了一系列的赔偿。2005年,美国华盛顿州的司法部部长亲自对外宣布:由于被告同意向顾客赔付50万美金罚款,撤销对被告涉嫌销售假古董的指控。
案例4:2009年,70岁的日本旧货商西尾生一等二人被日本冈山县警察本部井原警察署以涉嫌犯有诈骗罪逮捕,犯罪事实是伪造著名已故日本画家东山魁夷的代表作《绿的回响》,并将这幅赝品以4300万日元高价出售。
记者在调查采访时还发现,包括苏富比和佳士得在内的一些国际大拍卖行,很少会有人公开拿所谓的“免责条款”说事。相反,一些拍卖行为了取得良好的社会信誉,都各自制定了一整套对客户非常“负责”的制度。比如:苏富比等拍卖行有明确的制度规定,自己的鉴定专家必须经过10~20年的专业训练,才有资格从事重要标的的鉴定工作。该公司对于拍品的真伪鉴定非常严格,它们在世界各地有上千名分门别类的艺术品鉴定专家,在请这些专家对拍品鉴定时,组织者通常施用“双盲法”。即:让多位专家在绝对不知道拍品的藏家是谁、其他鉴定者还有谁的前提下,分别隔离、独自鉴定,然后实行一票否决、全票通过。到这一步还不算完,可以做仪器测试的尽量做仪器测试,应该有档案资料的要提供完整的档案资料。最后综合评定,才能决定一件艺术品最终能不能入选上拍。
尽管制度如此苛刻,为了应付不可避免的失误,苏富比公司另外还设有赔偿基金,随时准备对在“问题拍卖”中受到损失的客户进行先行赔付;苏富比承诺:假如重要器物类的拍卖不慎出现赝品,经两位以上权威专家和科技鉴定属实,5年内苏富比予以包退。而且,藏家所购重要拍品终身享受“再回拍”的特权。1999年,英国伦敦苏富比拍卖行拍出4件黄花梨椅子,最后经专家鉴定为仿品,苏富比立即承认和改正了错误,及时向客户退还了钱款,事后,几名负责征集、鉴定拍品的专家还因此事而主动辞职或离职。
由于多次非法拍卖中国文物而受到中国人民憎恨的佳士得拍卖行,在其拍卖条款中也明确列有“真伪保证金”,公开承诺在该拍卖行成交的拍品,如果经市场上公认为权威性的专家鉴定为仿品,可以无条件退款。
像中国拍卖行这样动辄就搬出“免责条款”来当救命稻草的事,许多老外都当笑话听。记者采访一些外籍文化界朋友时,他们听说“吴冠中假画案”后,纷纷表示:“你们中国的法律简直不可理喻,竟然会为制假卖假者免责!”“为什么画家没有认定自己作品的资格?”“既然知名画家人还健在,你们的拍卖行为什么不事先去请他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那样做了不是可以省去很多麻烦吗?”
台湾建德国际艺术拍卖公司总裁李先生在接受记者访谈时坦言:“不管吴冠中的画是真是假,即便根据大陆的《拍卖法》拍卖行赢了官司,但最后的输家还是拍卖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