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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章(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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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四国总司令组成“盟国管制委 员会”作为全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委员会的决议需四国代表“一致同意”, 即每一国的代表都拥有否决权。管制委员会下设“协调委员会”,负责主持 日常工作,协调委员会由四个占领区的副总司令组成。盟国管制委员会从

1945 年 7 月 30 日开始工作,到 1948 年 3 月 20 日结束,其间曾就对德军事 管制的各方面问题,诸如民主改革鲁尔区的管辖、赔偿等问题,进行了商讨 研究,并通过了一系列重要法令,决定和命令。然而,随着美苏冷战和两大 阵营全球对峙局面的形成,管制委员会内部的矛盾日趋尖锐,各个占领区实 际上成了独立的政治实体。

由于各占领区区界的划分与德国原邦界的划分并不一致,为了履行波茨 坦决议关于“德国行政事务的管理应以政治结构分散及发展地方权限为原 则”,“德国全国各地应按照民主原则,在符合军事安全和军事占领目的之 下,尽速恢复地方自治”的条款,各占领区都重新调整了内部的地方行政区 划,作为组建地方政权的基础。其中在苏占区内,普鲁士邦被解散,全区划 分成 5 个州。各占领区通过不同的方式建立了各级地方行政机构,区级最高 权力机构则为各占领国的军事管制机构,这些机构由各占领区的总司令主 持,仅对本国政府负责。

纽伦堡审判和非纳粹化

纽伦堡审判和非纳粹化是战胜国惩办纳粹头目和主要战争罪犯、推进德 国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步骤。纽伦堡审判的惩戒对象是国家级的纳粹罪犯,非 纳粹化意在彻底清理德国社会的法西斯影响,铲除纳粹残余。但是,在两大 阵营全球对峙的大背景下,两项工作的结果均有不尽人意之处。

早在 1941 年底和 1942 年初,苏、美、英等 11 国就提出要惩罚战犯。1943 年 10 月 20 日,英、中、法、美等17 国在伦敦成立“联合国家战罪委员会”,

10 月 30 日,苏、美、英三国在莫斯科正式签署《关于严惩战犯的宣言》,

规定战争胜利后将把战犯押到犯罪地点进行审判。欧战结束后,苏、美、英、 法四国于 1945 年 8 月 8 日在伦敦签订《关于追究和惩办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 的协定》,决定由四国各派一名法官和一名预备法官组成国际军事法庭,在 纽伦堡对德国战犯和犯罪组织进行审判和惩处,并拟定了法庭宪章,由英国 大法官劳伦斯任庭长。

纽伦堡法庭根据以下几方面的罪行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即:破坏和平 罪(包括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战争罪和参与实施战争的共同计划罪); 战争罪行(指违反战争法规和战争惯例);违反人道罪(指对平民的屠杀, 灭绝和奴役等)。被提起公诉的有戈林、里宾特洛甫、赫斯、凯特尔、沙赫 特、邓尼茨、赛斯—英夸特等24 名被告和德国内阁、纳粹党领导集团、党卫 队、盖世太保、冲锋队、德国总参谋部和最高统帅部 6 个组织和团体,其中 纳粹党领袖助理马丁·鲍曼未缉拿归案,受到缺席审判,德意志劳动阵线头 目罗伯特·莱伊在审讯前畏罪自杀,古斯塔夫·克虏伯因病经医生确诊,暂 缓受审。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讯从 1945 年 11 月 20 日开始,历时 10 个多月,

1946 年 10 月 1 日结束,戈林、里宾特洛甫和凯特尔等12 人被判处绞刑,赫 斯等 3 人被判处终身监禁,施佩尔、邓尼茨等4 人被判处 10—20 年徒刑,沙 赫特、巴本、德国宣传部广播处处长汉斯·弗里切 3 人无罪释放,纳粹党领 导集团、党卫队和盖世太保为犯罪组织。苏方法官向法庭提出书面“不同意 见”,表示不能同意将沙赫特等 3 人无罪释放,认为对赫斯量刑偏轻,并主 张将德国内阁、德军总参谋部和最高统帅部定为犯罪组织。

在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结束后,各占领区在本区范围内也进行了稍低级 别的审判。美国占领当局从1946 年到 1949 年在纽伦堡举行了 12 次审判,其 对象为医生、法官、垄断资本家、外交部官员、最高统帅部成员、个别军事 将领和党卫队高级官员。法占区审理了萨尔区资本家赫尔曼·勒希林的案件。 英占区审判了陆军元帅凯塞林和曼斯坦因等高级军官。在苏占区,除了军事 法庭进行审判外,管制委员会还发布了第十号法令,对一些特殊案犯进行处 置。在西方占领区总共判处了 5025 名被告,其中 806 人被判死刑。

“非纳粹化”是大战末期苏美英 3 国首脑一致确定的对德原则。波茨坦 会议通过的《管制初期处置德国的原则》规定:“纳粹头目、有势力的纳粹 支持者、纳粹机构和组织中的高级官员以及其它危害盟国占领或其目的者, 均应加以逮捕和拘留”,“一切不是仅仅在名义上参与纳粹党活动的纳粹党 成员以及敌视盟国目的者,不得担任公职或半公职,不得在重要的私人企业 中占据负责职位。”然而在具体实行中,各占领区的做法各不相同。在苏占 区,铲除法西斯残余的工作同实行民主改造紧密结合。1945 年 7 月,经德共 倡议,四个主要政党结成“反法西斯民主联盟”,这个联盟在团结广大民众 完成一般民主任务方面起了很大作用。在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下,纳粹党积 极分子和其它反动官吏被清除出各级行政机构,战犯和纳粹罪犯的企业被没 收,纳粹积极分子被赶离企业岗位,经公民投票表决,狂热的纳粹分子、战 犯、纳粹党和政府所拥有的财产全部交归人民自治机构管理。土地改革摧毁 了军国主义和扩张主义的重要支柱容克地主的经济基础。这些措施不仅废除 了旧的社会经济结构,而且为德国东部地区向社会主义过渡创造了条件。美 占区的“非纳粹化”工作前后起伏较大。占领初期,美国占领当局试图整肃 全部纳粹党员,规定凡 1937 年 5 月 1 日以前加入纳粹党的官员必须在 1945

年夏辞职,所有纳粹党员都不得在私人企业中就业。然而,这样做涉及到的 人太多,以致行政和经济管理上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随着东西方关系的 紧张,当局于1946 年 3 月颁布《德国消除民族社会主义和军国主义法》,开 始缩小清洗范围。根据法令规定,美占区内 18 岁以上的德国人都必须填写“登 记表”,表内有133 个项目,涉及职业和政治经历等。当局从1300 万份登记 表中筛选出约 300 万人作重点审查,按不同情况将审查对象分成5 类:重犯; 一般犯;轻犯;胁从者;免于追究者。然后根据不同分类,分别给予10 年和

10 年以下徒刑、强迫劳动、没收财产、开除公职、剥夺选举权、向纳粹受害 者赔偿损失等惩罚。最后,美占区内有 93 万人受到处罚,其中约 60 万人是 罚款。英占区的“非纳粹化”运动基本上按司法程序进行,而且对审查对象 的判决较宽。法占区当局不信任所有的德国成年人,故而对“非纳粹化”不 太热心,注重于通过改造学校来教育青少年。

战后德国政党的重建与改组

纳粹政权崩溃后,原被纳粹党取缔或转入地下的政党重新恢复活动,其 中一部分以原有的形式重整旗鼓,另一部分则经过分化组合,以新党的形式 出现。此外,又有不少新党成立。这些政党大部分是全国性政党,在各占领 区都有其基层组织,然而随着东西方关系的紧张,这些党的苏占区和西占区 部分逐渐独立。

1945 年 6 月 10 日,苏占区军事行政当局颁布命令,准许成立民主政党 和团体,准许原有的民主政党和团体恢复活动。6 月 11 日,德共发表声明, 分析了战后德国的状况,指出德共的任务是在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根除纳粹 主义,消灭资本主义垄断组织和地主所有制,建立真正民主的国家管理制度。 在人民民主革命阶段,共产党要求与社会民主党联合乃至合并,扩大在群众 中的影响和地位。

当时社会民主党内部存在着三个派别。一派是苏占区的奥托·格罗提渥 领导的社会民主党中央委员会,战时,他们在柏林坚持领导地下斗争。战后, 他们认为必须修改社民党原有的指导原则和方针,从过去的错误中吸取教 训,同共产党建立合作关系。另一派则是西占区汉诺威的库特·舒马赫领导 的社会民主党“中央局”,他们反对柏林中央委员会的路线,拒绝同德共统 一行动。他们认为“阶级斗争的思想粗暴化简单化”,强调忽视阶级内容的 自由、民主、人权,要求保护商业和农业中产阶层,分散大土地所有制,把 大工业、大财团、动力经济和交通事业国有化。1945 年 10 月,舒马赫邀集 西占区内的拥护者,在汉诺威附近的文宁森修道院举行代表会议,通过决议, 把柏林中央委员会的权力局限在苏占区,而把“舒马赫常设局”的职权扩大 到西方三个占领区,成立了“社会民主党西部占领区中央委员会。”以埃里 希·奥伦豪尔为首的前社会民主党执委会中的流亡者形成第三派,该派力量 较弱,政治主张同舒马赫派相似,也反对同共产党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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