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1 / 1)
君主的族人血亲,即或是长辈与兄弟,也得对君主以臣下之礼事之。这就是不以亲亲害尊尊;诸侯之尊,兄弟不得以属通的实际含义。当然,君权也不是绝对超脱于宗法制之外的,宗法制对君权也是有所制约的。不过,这种制约只被限定在君主传承与庶子分封范围内。君权一旦确立,是绝对高于血统族权的。
君权高于族权的礼制规范,是周人政治文明走向高度成熟的表现。
其最为深刻的历史意义,在于使国家权力的运行能够有效超越狭小的族群利益,而具有了对整个社会利益进行统筹均衡的可能。从世界文明史的意义上说,这是人类在古典社会条件下解决氏族权与社会权关系的最成功制度。世界绝大部分民族进入父系社会之后,氏族权力对社会权力都长期起着决定性的支配作用。在许多民族的文明形态中,氏族权甚至与社会政权直接合为一体,族权等同于政权。这种以氏族权力为主体所形成的文明传统,其最重大的基因缺陷,就是很难兼容其他地域,很难兼容其他族群,而只能以氏族城邦的形式生存发展。具有辽阔地域与统一管理的大国,很难在这样的文明形态下出现。
周人创造的宗法制,成功地超越了这一狭隘缺陷。
由于国家权力超越了氏族权力,国家权力便具有了普遍的社会基础,具有了广阔的天下理念。这样的国家权力系统,对于兼容其他族群并不断扩大自己的土地人民,具有一种内在的强烈追求。这样的文明形态,天然自发地要求包容,要求扩展。中华民族强大的融合能力,广博的包容能力,从周代宗法制确立国家权力的至尊地位开始,便摆脱了自发状态,进入了自觉的追求状态。
这一文明特质的确立,对于中国文明历史的发展,具有恒久的奠基意义。
宗法制的第二个要害环节,是嫡长子继承制度。
所谓嫡子,是在一夫多妻制条件下正妻所生的长子。嫡长子继承制的最大意义,在于君权继承的明确化。夏商两代的君权继承,更多地依靠传统与习俗,或当时的实际情形而定,尚没有明确的法度。这种没有明确法度的继承方式,常常导致剧烈的继承权争夺,进而带来深刻的政治动荡与社会动荡,甚或导致族群与国家混乱灭亡。商代自中丁以下,曾经有九世之乱,根源都在争夺王位继承权上。
周人接受了夏商两代继承权争夺的惨烈教训,其宗法制明确规定: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贤不以长。这是一个创造性的制度,创造性主要表现在两点:其一,夏商两代对妻子系列的规范尚不明确,从而对嫡庶系列的确定与划分处于非常模糊的状态。以致近代大师王国维甚至认为商人无嫡庶之别。周人宗法制,则从确定妻与妾的不同开始,明确划分了嫡庶之间的区别,确定了正妻生子为嫡系的制度。其二,周人打破了自己族群也曾在早期实行过的兄终弟及的传统,确立了嫡长子为合法继承人的制度,超越了自身的不确定性。实践证明,嫡长子继承制度对于周代政权的稳定传承,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对中国古典政治文明的稳定传承,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那么,周人为什么要创立宗法制呢?除了接受殷商教训之外,还有更深刻的根基吗?
战国时代,有两位大思想家对宗法制出现的原因作过论证。一是大政商吕不韦,二是大法家慎到。吕不韦在《吕氏春秋》中的说法是:“先王之法,立天子不使诸侯疑焉,立诸侯不使大夫疑焉,立嫡子不使庶孽疑焉。疑生争,争生乱。是故,诸侯失位则天下乱,大夫无等则朝廷乱,妻妾不分则家室乱,嫡庶无别则宗族乱。”慎到在《定分》中则说:“一兔走街,百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之非者,以兔为未定分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吕不韦就此论曰:“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定分而已矣!”
周人创立宗法制,就是为了定分,为了防止社会的无序争夺。
完全依照周礼展开那个时代的社会生活画卷,我们将会非常惊讶。
那个时代,社会节奏运转缓慢,但却处处弥漫着肃穆端庄的气息。从国家政务到氏族活动,再到每个家庭的家务以及个人的衣食住行,生活的每个环节都充满了仪式感。仅仅是婚礼一项,若全部依照周礼完成,要经过六大阶段(大婚六礼)的礼仪,具体的程式环节几乎将近一千个。
即或琐细生活中的吃饭一项,首先便有七不食,其次有十三不,都是食礼中的禁止行为。七不食,是指饭菜腐烂不食,色不正不食,变味不食,刀工割肉不正不食等。十三不,是具体的就食礼节,譬如不可张开大口喝汤,不可很响地咂嘴吃饭,不可当众啃骨头,不可将夹起来的鱼或肉再放回去,等等。
这些烦琐细致而又极其严格的礼仪,形成了当时贵族社会的行为规范与日常教养,使周代的贵族阶层成为当时人类世界具有最高文明礼仪、具有最高物质享受的上流社会。在当时的世界文明格局中,无论是已经处于衰落期的巴比伦帝国,还是处于荷马史诗时代的希腊,抑或处于初创时期的犹太王国,以及尚未统一的古埃及王国,还有被亚利安人入侵的梨俱吠陀时期的古印度,其社会文明与物质水准,都与西周王国的生存状态有很大的距离。
然而,就是如此具有自觉文明意识的一个王国社会,却从来没有安宁过。
仅仅250多年后,西周就灭亡了。
深刻的历史根源,究竟隐藏在哪里?
第三编新文明酝酿时代
春秋争霸,新势力崛起,国家权力重新整合。当时的中国文明,以整个人类前所未有的精神力度步入了一个新的转折时代,这就是大国蜕变。
周文明的衰落
1.周人生活方式的基本风貌
一种文明所以衰落,根源一定隐藏在这一文明形态本身之中。所以,我们首先得对周代以农耕经济为主轴的社会风貌,作一个总体概览。那时,社会的主要人口,都居住在城堡之中。城堡之外,是整齐分割的一片片井田。井田制的土地分配是:农人1井8家,每家受田100亩,外加公田10亩,共880亩;在这880亩土地中,必须留出20亩作耕田者居住的庐舍区,平均每家两亩多宅地,由自家修造房屋,供劳动时居住。这种田间的简单房屋,叫做“庐舍”。没有官府号令,国人不能私自出城住进“庐舍”,自然也无法自由地在自家土地上劳作。鉴于“庐舍”为居住区,所以农人的社会组织,在野外劳动时节称为“庐”,回到城堡后称为“里”。这就是“在野曰庐,在邑曰里”。
拥有井田土地的“国人”,除了冬天听号令回城,每年大部分时间都在自家耕田的庐舍里生活劳作。屋舍之脊相望,鸡犬之声相闻。除必须的通婚之类的重大活动,以及在公井汲水时交换相互之间的剩余物品,人们通常是很少相互往来的。少数的农耕奴隶们,则几乎是常年分散居住在主人的井田里,过着大体同样的生活,只是没有“国人”身份罢了。井田制下的土地是不能买卖的,也是不能转让的。所以,“国人”的农耕生活无论多么粗简,也是有最低保障的。
到了春天,在宜于“启耕”的特定时日,官府会统一发出号令,国人才能出城住进田屋,开始一年的耕作。“启耕”的最高形式,是天子亲自到王田扶犁耕耘,作为春耕的开始。此所谓“启耕大典”。历经春、夏、秋三季,到了入冬时节,官府再度发布统一号令,农耕“国人”便得全部离开农田,回到城堡。这就是《汉书·食货志》所说:“春,令民毕出于野。冬,则毕入于邑。”
冬天回城后,“国人”又以“邻”、“里”为单元,一邻五家,一里二十五家,修习武备,并开展礼仪教习、读书识字,以及来年的农事准备等活动。女子更严格,除日间家务及纺织外,晚上必须以所居小巷之“邻”为单元,进行集体纺织,直到夜半子时。此所谓“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女子所以必须集中在夜间纺织,其管辖理由是:“省费燎火,同巧拙,合习俗。”
在对农田的耕作上,管制也很严格。每年种谷,必须五谷同时都种,以避免灾害;耕田中不得栽树,以免妨害五谷生长;耕耘收获时节,必须急如星火,如寇盗之至,以防成熟的庄稼因暴雨等灾害而流失;庐舍四周必须种桑树、果树、蔬菜,自家吃不了的可以相互交易。《诗经·小雅·信南山》说的“中田有庐,疆埸有瓜”就是这种自种与交易的情景。对于猪、狗、牛、鸡等家畜的繁殖,也必须不失时效,不能荒疏。女子必须修习养蚕、纺织技艺。人到五十岁,才可以穿帛制衣服,到七十岁才可以吃肉。
耕作管辖的最基本点,是“公田先耕”制度。
所谓“公田”,就是由“国人”公共耕作的官田。对于王畿国人,公田是天子王田;对于诸侯国的国人,公田是诸侯国君主、官员,或者贵族的官田。公田的收获物,全部归封地主人所有。所谓“公田优先”,是说每到出城耕作时节,农民都要先在公田里劳动。公田收种完毕,又恰恰到了规定时日,农民才能回到自家的私田里劳作。若公田没有收种完毕,即或是到了规定时日,也得延时将公田活路干完。不管私田的活路全部完成需要多少时日,到了规定时节,就得全部回到城邑,不能再住在田野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