祚明常识(1)——兵制(1 / 1)
说明:
《祚明》中采用在征兵制基础上的征兵制与募兵制结合,关于兵制比较请看《论明朝及历朝灭亡的原因——总论——兵制》。
编制
卫军:
统军系,合计9100人。
十人为一帐,“帐”意为同宿一帐,设帐头、帐副各一人,共计十二人。
五帐为一旗,“旗”意为同举一旗,设旗总,旗佐各一人,合计六十二人。(每旗有军旗三面,一为领军旗,军锋所向之前军举之;一为镇军旗,示旗总所在之地,领军旗未退而旗总退则斩旗总,镇军旗未退而兵退者斩兵;一为金乌奋威旗,为危难之时或受殊命之时举之以振奋军心,凡金乌奋威旗举,退者斩。)
五旗为一行,“行”意为风雨同路,设百户一人,行佐二人,合计三百一十三人。
五行为一营,“营”意为同处一营,设营将一人,营佐二人,合计一千五百六十八人。
五营为一卫,设卫指挥使一人,副指挥使一人,参军两人,参将四人,指挥使亲卫营一个行(其中每旗的戌帐配给对应的营将为亲卫)。辎重营三个行。
治军系,合计200人。
监军一人,监军副使一人。
武选司武选使一人,武选官五人。
典军司典军使一人,典军官五人。
军需司军需使一人,军需官五人。
军饷司军饷使一人,军饷官五人。
教军司教军使一人,副教军使一人,文书三人;营教军使、营副教军使各五人,每营各一人;教军官,二十五人,每行一人。
军法司军法使一人,副军法使一人,文书三人;军法官五人,每营一人。
监军亲卫营一个旗,预备军官营一个旗。
一卫合计9300人。
指挥使全权负责军事,其亲卫从本卫军系挑选。
监军负责政治,检察军中的纰漏,其亲卫由朝廷从禁卫中调派,不得干涉军事指挥。
大明朝廷兵马整合为60支新卫,合计55,8000人。
20支宿卫,合计18,6000人。
3支禁卫,合计2,7900人。
三军,合计77,1900人。
水师:
统军系,合计5522人。
士兵八百人为一营,设营将一人,营佐二人,校尉四人,船总八人,船佐二十人,水目八十人,合计九百一十五人。依舰船大小设定基层编制。
五营为一提督府,设提都一人,副提都一人,参军二人,参将四人,提督亲卫一个行(其中每旗的戌帐配给对应的营将为亲卫),步兵营二个行。
治军系,合计200人。
监军一人,监军副使一人。
武选司武选使一人,武选官五人。
典军司典军使一人,典军官五人。
军需司军需使一人,军需官五人。
军饷司银饷使一人,军饷官五人。
教军司教军使一人,副教军使一人,文书三人;营教军使、营副教军使各五人,每营各一人;教军官,二十五人,凡船过一百二十人者设教军官或教军使一人。
军法司军法使一人,副军法使一人,文书三人;军法官五人,每营一人。
监军亲卫营一个旗,预备军官营一个旗。
合计一个水师提都府共计5722人。
初设五大水师提督府,合计28610人。
于登州府蓬莱设登州水师提都府,任命正三品水师提督;负责山东、京师、辽东、朝鲜之间的防御。
于苏州吴淞江口设江南水师提督府,任命正三品水师提督;负责江淮、江南的东海防御。
于宁波府定海设浙江水师提督府,任命正三品水师提督;负责浙江的东海防御。
于福州府侯官设福建水师提督府,任命正三品水师提督;负责福建的东海防御。
于广州府新安设广东水师提督府,任命正三品水师提督;负责广东广西的南海防御。
取得满剌加后,改编为五大水师都督府,合计57220人。
改登州水师提督府为玄武水师都督府,将原登州水师改编为一个宿卫水师提督府,选拔水师宿卫退役士兵为水目新编一个义卫水师提督府,选兵之法同步兵之义卫、宿卫。任命正二品水师都督,仍驻蓬莱。负责山东、京师、辽东、朝鲜之间的内海防御,并偕助其他水师征战四海。
改江南水师提督府为东洋水师都督府,下辖一个宿卫水师提督府,一个义卫水师提督府,改编之法如同玄武水师。任命正二品水师都督,移驻山东布政司的济州府(原朝鲜济州岛)。负责向东外海的攻战。
改浙江水师提督府为东海水师都督府,下辖一个宿卫水师提督府,一个义卫水师提督府,改编之法如同玄武水师。任命正二品水师都督,仍驻定海。负责江淮、江南、浙江、东蕃卫都司、琉球、日本九州之间的东海防御。
改福建水师为南海水师都督府,下辖一个宿卫水师提督府,一个义卫水师提督府,改编之法如同玄武水师。移驻漳州府镇海卫。负责福建、广东、广西、安南、交趾、吕宋之间南海的防御。
改广东水师为西洋水师都督府,下辖一个宿卫水师提督府,一个义卫水师提督府,改编之法如同玄武水师。任命正二品水师都督,移驻龙牙门的马六甲(马六甲即满剌加故都,满剌加移国槟榔后,明廷为安抚满剌加更名为马六甲)。负责南洋与西洋的攻战防守。
戍卫:
各地依照原来的卫所驻地编组戍卫,守卫地方,每个戍卫所编录士兵二个总旗,设正九品守备一人,从九品副守备一人,直接听命于诸布政司戍卫司。守备与副守备从宿卫、禁卫中的退役老兵中选拔。士兵就近从百姓中选拔,每年秋后集中周边二十岁至四十岁青壮训练,然后从中选拔出来两总旗士兵,并委任官长,然后轮番守戍,无职无饷,唯由官田司额外在戍卫所周围分良田十亩给予耕种。
番号
帝欲以京营之法治天下军,定卫、千户所、百户所、总旗、旗五级,言官认为“百户所、千户所称号太长,不便;且所原为军卫分地而驻而设,今天下兵马一统,驻所已无意义。请更千户所为营,长官乃称营将;更百户所为行,长官仍称百户。”帝从之,议定为卫、营、行、旗、帐五级。
用序数加卫之属性来编定诸卫之番号,如“第三新卫”、“第十六宿卫”等。
以“甲乙丙丁戊”五字为营、营、旗、帐之番号,如第七宿卫甲营、甲行、甲旗、甲帐:
言营则称第七宿卫甲营,
言行则称第七宿卫甲甲行,
言旗则称第七宿卫甲甲行甲旗,
言帐则称第七宿卫甲甲行甲甲帐。
兵源
训练营,每年春季从年十八至年二十五的丁壮征募预备兵,人数为新卫总数的三分之一,训练新兵,秋季补充到新卫,未被选中者遣返。
新卫服役五年,士兵以编入卫军的当年为参军年,以参军年顺序,从先到后,每年秋季更换卫军编制总数的五分之一,同年而皆不愿退役者,校场大比择优者留用。从训练营中选入新兵补满编制。
宿卫服役十年,总数量不超过新卫三分之一。士兵以编入卫军的当年为参军年,以参军年顺序,从先到后,每年秋季更换卫军总数的十分之一,同年而皆不愿退役者,校场大比择优者留用。从新卫当年退役老兵中选拔士兵补满编制。
禁卫服役十年,总数量不超过宿卫六分之一。士兵以编入卫军的当年为参军年,以参军年顺序,从先到后,每年初秋退役卫军总数的十分之一,同年而皆不愿退役者,校场大比择优者留用。从宿卫第三年的士兵中大比,选拔士兵补满编制。
军饷
新卫士兵,军营给衣食,年给银三两。
宿卫士兵,军营给衣食,年给银二十两。
禁卫士兵,军营给衣食,年给银二十四两。
诸卫军官相同:
给衣食,加年俸。
从九品为二十四两,正九品为二十五两。
从八品为二十七两,正八品为三十两。
从七品为三十五两,正七品为四十两。
从六品为四十五两,正六品为五十两
从五品为五十五两,正五品为六十两。
从四品为七十两,正四品为八十两。
从三品为九十两,正三品为一百两。
单一支卫军
统军系:
士兵:10*5*5*5*5十10*5*5*4=7250~
从九帐副:1*5*5*5*5+1*5*5*4=725~*24=17400
正九帐头:725~*25=18125
从八旗佐:5*5*5+5*4=145~*27=3915
从七旗总:145~*35=5075
正七行佐:5*5*2+4*2=58~*40=2320
正六品百户:29~*50=1450
从五品营佐:10~*55=550
从四品:7~*70=490
正四品:4~*80=320
从三品:1~90=90
正三品:1~100=100
合计9100人~军官银49835两,新卫兵21750两,宿卫兵145000两,禁卫兵174000两
治军系:
正三:1~100
从三:1~90
正四品:2~*80=160
从四品:2+4=6~*70=420
正五品:1*5+1*5=10~*60=600
从五品:5+5*4=25~*55=1375
从六品:25~*45=1125
正八品文书:6~*30=180
禁卫:10*5=50~*24=1200
从九帐副:5~*24=120
正九帐头:5~*25=125
从八旗佐:1~*27=27
正八旗总:1~*30=30
正九预备军官:10*5=50~*25=1250
从七军官帐副:5~*35=175
从六军官帐头:5~*45=225
正五军官旗佐:1~*60=60
从四军官旗总:1~*70=70
合计200人,银7332两
统计:新卫一卫饷78917两,宿卫一卫饷202167两,禁卫一卫饷231167两
军饷共计:4735020+4043340+693501=9471861两
军功
军功分六等,六等之外则封爵。
第一等授龙骧卫士。
第二等授虎贲卫士。
第三等授豹韬卫士。
第四等授昭武卫士。
第五等授奋威卫士。
第六等授忠勇卫士。
优恤
凡新卫退役皆教授谋生之技,无处谋生,朝廷安置官田丁田十五亩。
凡军中帐头及以上、百户及以下军官皆从退役宿卫、禁卫中选拔。
凡禁卫、宿卫退役后无处谋生者,朝廷安置官田丁田十五亩,田赋减半。
凡阵亡者,朝廷抚养其子女至成人,赐其父母忠烈铁牌,见官不拜,养终老。
凡阵中伤残者,朝廷养其终老,抚养其子女至成人。
凡军功分六等,曰龙骧卫士、虎贲卫士、豹韬卫士、昭武卫士、奋威卫士、忠勇卫士,功勋过此六级者授爵,每得一功则授记功牌,授记功牌者见官不拜,退役后计功勋多少赐予年俸。
兵事
新卫、宿卫负责驻防征战,治兵权归天下兵马大都督府,用兵权归天下兵马大元帅府。
诸卫由兵马大元帅府指定驻地,凡在驻地八百里之内发生战事,在大元帅府命令下达之前,卫指挥使可以自行决定战(出战)、守(防守)、缓(缓阻敌军)、退(退避),其中退避之策必须在敌军在五倍以上才可取用。
天下兵马大都督府,由天下兵马大都督开府,大都督由王族宗室担任,掌天下兵马的新兵选拔、训练、分配与老兵的安置,诸卫将的升迁任用,新卫宿卫的粮饷器械发配更换,军法审断等。有治兵之权无用兵之权。
天下兵马大元帅府,由天下兵马大元帅开府,大元帅由勋爵中的公侯担任,掌天下兵马的调用战防,有用兵之权而无治军之权。
禁卫直接听命于皇帝,不受两府节制,负责驻防京城及护卫皇家、钦差及重要官员的安全。所有禁卫政务由禁卫兵马司负责,但禁卫兵马司无领军调军之权。
大明军律二十一条
第一,保国卫家,军之命也。破虏护朝,除贼安民,将士之任也。
第二,武人七德,曰禁暴、戢兵、保大、定功、安民、和众、丰财,是为将士行止准则。
第三,军法所行,官兵无差。
第四,凡指挥使的任命,由元帅府提名,经都督府审核,经皇帝批准,入朝授命。三者相违,以皇帝任命为准。
第五,凡监军的任命,由都督府提名,经皇帝批准,入朝授命。二者相违,以皇帝任命为准。
第六,凡统军系军官的任命,由元帅府提名,经都督府审核,两府共下文书。两者相违,文不得下。
第七,凡治军系军官的任命,由都督府任命。
第八,统军系与治军系诸将官虽职司不同,须以和为本,相互扶助,共策为朝廷效力。凡因私怨而误公事者,皆革其职,送军法司议罪。
第九,军中以职高者为长。同职,以功高者为长。同功,以年高者为长。将士需敬长,凌长者,由军法司判处鞭二十。
第十,长者需爱士,非军法司军官不得鞭挞、处罚将士,欺下者由军法司判处鞭二十。卫指挥使与监军亦不得例外。
第十一,将士有不满者,可向教军官诉说;教军官不能解调解者,上诉军法司,军法从事。
第十二,军中禁私斗,违者鞭五十。
第十三,卫指挥使有暂夺一切统军系军官职务及任命代官之权;监军有暂夺卫中除卫指挥使以外一切军官职务及任命代官之权;两者相违,以监军为大。
第十四,卫指挥使有绝对军事指挥权,监军不得干涉。凡故意违抗卫指挥使军令者,送军法司判处十年劳役或斩刑,监军亦不得例外。
第十五,凡囚禁、鞭刑等处罚,军法司与营军法官皆可决之。
第十六,凡劳役与斩刑皆需由天下兵马大都督府军法司复审。
第十七,凡战场之上,长官与教军使、军法官皆有临时处断之权。临阵脱逃与降敌者,长官与教军使、军法官皆可就地斩之。
第十八,凡镇军旗未退,未得上官命令擅退者,斩。
第十九,凡兵危,若前方士兵未退而镇军旗先退者,斩临阵之最高将官。弃镇军旗,同斩。
第二十,凡金乌奋威旗立,兵退者斩兵,将退者斩将。
第二十一,军官不得预政,文官不得统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