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1 / 1)
朱元璋在洪武六年,感觉六部的工作很繁,在每部添设尚书侍郎各一。两年以后,又在户部的五个科,刑工两部每部的四个科,各设尚书一人,侍郎一人。于是,户部有了七个尚书七个侍郎;刑工两部也各有六个尚书,六个侍郎。加上其他四部的尚书侍郎,中书省一共有了二十七个尚书,二十七个侍郎,未免太多。 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因左丞相胡惟庸谋反,一怒而永久废除丞相制度。他取消中书省,裁掉省内的所有官员,只留下十名“中书舍人”(中书舍人是洪武七年设置的,原称“直省舍人”)。六部被保留,也不得不保留。朱元璋藉此机会,把六部的机构简化,把六部的地位提高。
每一部,从此只设一个尚书,两个侍郎,称为左右侍郎。原有的各科尚书,一律降为郎中。各部尚书的官阶,由正三品升为正二品;侍郎也由正四品升为正三品。原则上,六个尚书均直接秉承皇帝,办理各人本部的职务。于是,朱元璋成为中国历史上空前的最有权力的君主。
在六个部之中,吏部最重要。它主管全国文官的升迁调转,甚至有力量保荐其他各部的尚书。
就人员而论,户部最大。一开始,它就有五个科,洪武十三年,五个科改为四个“属部”。洪武二十三年,四个属部分为十二个属部。洪武二十九年,属部改称为“清吏司”。明成祖在永乐十八年,减掉一个司,增加三个司。明宣宗在宣德十年再减掉一个司。于是,直至明朝末年为止,户部共有十三个清吏司,每一个司主管中央对某省的收支,以及某省对中央的报销。军队的俸禄粮饷,也归这些司主管。各省的承宣布政使,虽则是任免属于吏部,在业务上则与户部的关系最密切,等于是户部的属员。 礼部,自古以来,都是冷衙门,然而它主管国家的吉凶大典,主管教育与考试,主管招待外宾,宴劳功臣文士,也不能算不重要。
兵部,在上节已经有了交代。
刑部,主管“天下刑名”,也有十三个清吏司,“如户部之制”,“各掌其分省及兼领所分京府直隶之刑名”。它们和各省的提刑按察使有经常的接触。主要的业务是覆勘、录囚、决因。
工部,主管公共工程,包括宫殿、陵寝、城郭、祠庙、仓库、车船、钱币、兵器、颜料、窑器等等,兼管水利。工部业务虽繁。地位却是六部之中最末的一个。
二八、都察院、十三道
明朝在洪武十三年以前,沿袭元朝的监察制度,设御史台,有左右御史大夫各一人,官阶是从一品。御史大夫之下,有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察院”监察御史等等。 察院是宋朝的遗留。宋朝把监察权分由三个机构执掌,有所谓台院,负责人称为“权御史中丞”;有所谓殿院与察院,分别由侍御史负责,名义是“殿中御史里行”与“监察御史里行”。三院的总负责人在名义上是御史大夫。比起秦汉隋唐之以御史大夫(或司空)真正总管监察,自然是差远了。
朱元璋在洪武十三年(1360年)所实施的大改革,兼及于军政、民政、监察。在军政上,取消大都督府,设五个“军都督府”;在民政上,取消中书省,以六部直属皇帝:这两项均是“化整为零”,“分而治之”的手法。在监察上,取消了从品的御史大夫,改以正二品的左右御史中丞为负责人:这是用降低负责人身份的手法来加强他个人的统治。跟着.他也废除了御史台与监院的名称,连带地也取消了御史中丞及其属官。
两年以后,他感觉到仍有设一个监察衙门的必要,于是便成立“都察院”,放八个“都御史”在里面,官阶一律是正七品,下面设“监察御史”荇干人,分巡全国各省,称为“十二道”监察御史,每道在大体上包括当时的一省,有监察御史三人至五人,但并不驻在各道,而驻在京师,有事带印出巡,事毕回京缴印。
次年,洪武十六年,朱元璋把八个都御史之中的两个,称为左都御史与右都御史,官阶升为正三品。把其他六个,以两个为左右副都御史,正四品;四个为左右佥都御史,正五品。
这八人的官阶,在洪武十七年又升一阶(二级)。左右都御史升为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升为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升为正四品。下面的十二道监察御史,也一律确定为正七品(原本全是正七品)。
朱元璋死,后建文帝一度改左右都御史二人为一人,称为都御史,其后又改称为御史大夫,把都察院三个字也改称为御史府。明成祖即位以后,恢复洪武十七年的制度。到了永乐十九年,减掉北京一道,增设贵州云南交阯三道,共为十四个道。明宣宗在宣德十年废去交阯一道。于是,直至明朝末年为止,监察御史分为十三道,人数各道多少不一,一共有一百一十一人。 明清两朝的监察官,除了都察院的十三道以外,又有直属皇帝的“六科给事中”。因此,“科道”两字常常在公文之中同列并举。
二九、六科
明朝开始只设了“给事中”。到了洪武二十四年,才设“都给事中”六人,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一人;下设“左右给事中”,每科各一人;再下设“给事中”,各科多少不等,共为四十人。“都给事中”正八品,“左右给事中”从八品.“给事中”正九品。建文帝把“都给事中”升为正七品,“给事中”升为从七品,省去“左右给事中”增加“拾遗”,“补阙”。明成祖恢复左右给事中,取消拾遗补阙,都给事中仍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与[普通的]给事中一律为从七品。
这“六科”之官,品级虽低,权力却大。他们侍从皇帝。每天每科有一人值日,站在殿里“珥笔记旨”。皇帝交给各衙门办理的事件,由六科每五天“注销”一次。倘若有拖延不办或是办得慢的,六科便向皇帝报告。每逢百官“自陈”,六科也会同六部,纠举其中的不实之处。“自陈”,是京内四品以上的官,每逢巳年亥年,自己把功过写出来,自说该留该去,请皇帝决定。
所有京内京外的官,因有功而被“引见”候选的,一概由吏部尚书及有关一科的都给事中,陪着去见皇帝。
六科衙门的最大权力,是对于皇帝的制敕能够“封还执奏”。换句话说,它可以不赞成皇帝的意旨,而提出反对的理由。这原是唐朝所留下来的优良传统,倘若运用得当,的确足以减少君主专制的弊病。在唐朝,有执掌“出纳帝命”的门下省,为此而设。门下省的长官侍中,号称“左相”,而中书省的中书令号称“右相”。左右相之上的“真宰相”,通常是尚书省的左仆射或别的官,加上一个‘同中书门下三品平章事”的衔头(会同中书门下两省三品以上的官,平核文件与事务)。
明朝不设门下省,便把这门下省的主要任务交给了“六科”。当年在唐朝,门下省原本也有四个给事中,官阶是正五品,地位仅次于侍中及门下侍郎。
明朝六科的各级给事中,虽则官阶只是正七品与从七品,却可以弹劾任何一个大官。都给事中有权出席“廷议”、“廷推”、“廷鞫”。“廷议”是皇帝御前的大会议。“廷推”是在皇帝面前公推朝廷大官的候选人,请皇帝选定。“廷鞫”是在皇帝面前公审有罪的大官。
明朝在各省有提刑按察使与分巡道,在中央又有都察院及其十三道监察御史,加上这六科的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与给事中;监察的制度可谓十分严密。而且,遇必要时,皇帝又特派这几种机构以外的大官,到地方上去查办不法的官吏。(倒如,明英宗派南京兵部侍郎徐琦与工部侍郎郑辰“考察南畿”,南畿是南直隶。)
三○、五寺
五寺不是五个寺庙,而是五个衙门。哪五寺呢?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
在这五寺之中,大理寺最重要。它是清末民初“大理院”,亦即我们今日“最高法院”的前身,但在实际上甚不相同,也不相同于唐宋两代的大理寺。唐宋两代的大理寺管“覆判”,而并不自行提犯问案。清末民初的大理院与我们今日的最高法院,所管的是最后一次上诉,也并不提讯原告被告,只是审阅案卷,加以裁决而已。
明朝的大理寺,与刑部及都察院合称为“三法司”(三个执法的衙门)。刑部在理论上是全国最高的上诉机关,同时也管辖京师与直隶的中级上诉及重要的刑事案件。(那时候,上诉的被告连同原告,均好比是已经判了罪的囚徒一样,必须对簿公堂,而且有受“刑求”的可能。)然而刊部与都察院对于所审理的一切案件,皆不能独作判决,必须把案卷和“囚徒”移送到大理寺去“详谳”。大理寺有权“照驳”,“参驳”,并且可以调别的衙门的官来换审(“番异”),甚至在交给“九卿会讯”(“圆审”)以后,仍可“追驳”。就这一方面而论,大理寺确能制衡刑部与都察院。它对于五军都督府内的断事官(军法官),也有同样的制衡权。
大理寺的首长,称为大理寺卿,官阶是正三品,他是所谓‘九卿”之一,也的确是秦汉的九卿之中“廷尉”的后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