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衔】新中国军衔制的发展(1 / 1)
建国前,国人民解放军曾两次拟议实行军衔制度,一次是抗战初期的第二次国共合作时期,一次是抗战胜利后国共两党重庆谈判之后。两次拟订的军衔等级都与当时国民党军队的军衔制度相同,但由于受当时环境的制约,两次拟订的军衔制度都未能实行。
建国后,为加强军队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实行军衔制的问题很快被重新提上议事日程。150年月总干部部管理部成立时,就设置了“军衔奖励处”。152年冬便着手研究军衔制的问题。152年11月2日,总干部部在向**主席并军委的报告,对实行军衔制度准备工作等问题拟制了初步计划。155年国人民解放军正式实行军衔制度。
155年1月23日,央军委发布“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1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了解放军采用国际通用的军衔体制。这次军衔等级设置是在国传统军衔等级体系的基础上,参照了苏联、朝鲜等国的军衔制而设定的。
军官军衔设4等14级,即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大元帅实际未授予);大将、上将、将、少将;大校、上校、校、少校;大尉、上尉、尉、少尉。
1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的决定》,15年月1日开始实施。
180年3月12日,央军委主席邓小平提出,要搞军衔制。184年5月31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185年月,央军委召开扩大会议,果断地提出割断15年以前的军衔体制,“实行新的军衔制”。188年4月13日,《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草案)》提交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审议,188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予以公布施行。士兵军衔制度同时立法。
新公布的军衔制度不设元帅、大将和大尉,而以一级上将为最高军衔。军官军衔设3等11级,将官:一级上将、上将、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校、少校;尉官:上尉、尉、少尉。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专业技术军官,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军士:上士、士、下士;兵:上等兵、列兵。
1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军衔条例设3等10级,将官:上将、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校、少校;尉官:上尉、尉、少尉。
陆军军衔——将官校官尉官职干部学员士兵
海军军衔——将官校官尉官职干部学员士兵
空军军衔——将官校官尉官职干部学员士兵
15年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三等八级:少将;大校、上校、校、少校;上尉、尉、少尉。
18年12月公布的《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时间为2年,并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据兵役法,自1年后,士兵军衔等级和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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