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则(五)(1 / 1)
绎理一:由此可知,第一:神的存在,一如神的本质,乃是永恒的真理.
绎理二:由此可知,第二:神,或神的一切属性都是不变的.因为假如它们的存在改变了,则(据前命题)它们的本质也必定随之而改变;这无异于说(这是自明的),真的可以变成假的,这是不通的.
命题二十一:凡是从神的任何属性的绝对本性而出的东西必定永远地无限地存在,或者凭借这个属性而成为永恒的和无限的.
证明:试想(假定否认这个命题),从神的任何属性的绝对本性而出的东西,例如,思想(cagitatio)中的神的观念(idea_Dei)是有限的,并且具有一定期间的绵延,这是否可能.须知思想,就它被设定为神的属性而言(据命题十一),按它的本性说,是必然无限的;但是就思想具有神的观念而言,它却被设定为有限的.不过(据界说二)思想只有被别的思想所限制时,它才会被认为是有限的.但是思想只要构成神的观念,则这个思想便不为别的思想所限制;因为假使构成神的观念的思想仍然可以被限制,则神的观念也将成为有限了.只有不构成神的观念的思想,才会受到别的思想的限制;但是神(据命题十一)却是必然存在的.因此如果说思想不构成神的观念,因而说神的观念不是从作为绝对思想的本性必然推出(是无异于说思想构成神的观念,又不能构成神的观念),这是违反假定的.所以凡是从思想的绝对本性所必然而出的神的观念,或者(因为这个证明是有普遍性的,可以旁通其它)从神的任何属性的绝对本性所必然而出的任何事物,都必定是必然地无限的.这是必须证明的第一点.
其次,凡是从神的任何属性的必然性而出的东西,决没有一定的时限.因为任何人如果否认这种说法,他必定要假定在神的属性中有依其必然性而出的东西,例如思想中的神的观念,他又必定要假定这样的东西有一个时候不曾存在,或者将来不会存在.但是思想作为神的属性之一,(据命题十一与命题二十绎理二)既是必然地又是不变地存在着.这样,则在神的观念的时限以外(因为已假定神的观念有一个时候不曾存在,或者将来不会存在的)思想可以脱离神的观念而存在.这又违反了我们的假定,因为我们原来的假定是说,神的观念必然自思想而出.因此凡是从思想的绝对本性所必然而出的神的观念,或自神的任何属性所必然而出的任何东西,都不能有一定的时限,而且必定是借那一个属性而成为永恒的.这是必须证明的第二点.必须注意:凡在神的任何属性内从神的绝对本性所必然而出的任何东西都可以同样地肯定其永恒性.
命题二十二:凡是出于神的任何一个属性的东西,只要它是处于一个由于这个属性而必然地无限地存在着的分殊的状态中,则这个东西也一定必然地无限地存在着.
证明:证明本命题的步骤与证明前命题相同.
命题二十三:一切必然地无限地存在着的样式,或者是必然出于神的某属性的绝对本性,或者是出于某种属性的分殊,而这种分殊是必然地无限地存在着.
证明:因为样式是在他物内并通过他物而被认识(据界说五)的东西,这就是说(据命题十五),样式只在神之内,只能通过神而被认识.所以若是样式被理解为必然无限的存在,则它的必然无限的存在必定是通过神的某一属性得出的,或者通过神的某一属性而被认识的,只要该属性表示其存在的必然性与无限性,或换言之,(据界说八)表示其永恒性,这就是说(据界说六与命题十九)只要把它看成绝对的.所以一个必然地无限地存在着的样式必定是出于神的某一属性的绝对本性,或者直接(关于这一点请参看命题二十一)出于神的属性之绝对本性,或者间接出于依神的属性之绝对性而存在的分殊,这就是说(据前命题)间接出于必然地无限地存在着的分殊.此证.
命题二十四:凡是由神产生的事物,其本质不包含存在.
证明:据界说一这是很明白的.因为一件事物如果本性(就其本身来看)就包含存在,那就是自因,就只依它的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
绎理:由此推知,神不单是使万物开始存在的原因,而且是使万物继续存在的原因,也可以说(用一个经院哲学的名词)神是万物的”存在因”(causa_essendi).因为不论事物存在或不存在,只要我们考察它们的本性,我们便可以见到事物的本质既不包含存在,也不包含时间性.所以万物的本性既不能是它们开始存在的原因,也不是它们继续存在多少时间的原因;而只有神的本性才包含存在(据命题十四绎理一).
命题二十五:神不唯是万物的存在的致动因,而且是万物的本质的致动因.
证明:如果否认这个命题,那么神便不是万物的本质的原因(causa_essentiae);这样(据公则四)如果没有神,万物的本质仍然可以得到理解;然而(据命题十五)这是不通的.所以神是万物的本质的原因.此证.
附释:如果根据命题十六推论,这个命题就更加明白.因为据命题十六,万物的本质与万物的存在都是从神的本性必然而出.简单说来,神既可称为自因,在这意义下神也可以称为万物的原因.参看下一绎理,这一点可以更加明白.
绎理:特殊的事物只不过是神的属性的分殊,也就是以某种一定的方式表示神的属性的样式.根据命题十五与界说五这是很明白的.
命题二十六:一物被决定而有某种动作的,必然是被神所决定;那没有被神所决定的东西,不能自己决定自己有什么动作.
证明:那决定万物使其有某种动作,必定是能动的东西(这是自明的);所以神由于它本性上的必然性,乃是万物的本性与存在的致动因(据命题二十五与十六).这是第一点.而本命题的第二点据此也可以极其明白地推出.因为如果有了一个不为神所决定,而能自己决定自己的东西,本命题的第一点就不能成立了;像我上面所指出那样,这是不通的.
命题二十七:被神所决定而有某种动作的东西,不能使其自身不被决定.
证明:根据公则三,这个命题是很明白的.
命题二十八:每个个体事物或者有限的且有一定的存在的事物,非经另一个有限的.且有一定的存在的原因决定它存在和动作,便不能存在,也不能有所动作,而且这一个原因也非经另一个有限的,且有一定的存在的原因决定它存在和动作,便不能存在,也不能有所动作;如此类推,以至无穷.
证明:凡是被决定而存在和动作的东西,都是为神所决定而这样的(据命题二十六与命题二十四的绎理).但是有限的.且有一定的存在的东西,不能为神的任何属性的绝对本性所产生;因为凡是出于神的任何属性的绝对本性的东西,都是无限的和永恒的(据命题二十一).所以任何有限之物,不是自神而出,必是自神的某种属性而出,就这种属性被看成处于某种样式的状态而言;因为除了实体与样式以外,并没有别的东西(据公则一及界说三与五);而样式(据命题二十五绎理)不外是神的属性的分殊.但是有限之物不能从出于神或神的一个属性之永恒无限的分殊产生出来(据命题二十二).所以凡有限之物能够存在.能够动作,必定是被出于神或神的属性的有限的.且有一定存在的分殊所决定.这是第一点.然而这一原因或这一分殊(依照证明本命题第一部分的同样理由)本身又必定为其他有限的.且有一定存在的原因所决定,而后面这一个原因(依照同样理由)又必定为另一原因所决定,如此递推(依同样理由),以至无穷.此证.
附释:由于有些事物必定是直接为神所产生的,这就是说,是从神的绝对本性必然而出;而这些神的直接产物,乃是那些没有神就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的事物的间接的原因;由此推知,第一:神是它的直接产物的绝对的最近因(causa_proxima);而不是自类中的最近因,如人们所说的那样.因为神所产生的结果,是没有神就不存在也不能被理解的(据命题十五与命题二十四的绎理).由此又推知,第二:严格说来,神不能认作个别事物的远隔因(causa_remota),除非是为了分辨神的间接产物与神的直接产物,或出于神的绝对本性的东西方便起见.因为我们通常总是把远隔因了解为与结果没有联系的.但是,一切存在都存在于神之内,都依靠神而存在,如果没有神,它们就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