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是智慧,忍是担当(1 / 1)
一、“保护的责任”与西方人权价值观的主导影响
2001 年,“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提出了“保护的责任”这一人权保护新观念和原则。2004年,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报告认为,各国签署了《联合国宪章》,从而不仅享有主权带来的各种特权,同时也接受由此产生的各种责任,包括一国保护本国人民福祉的义务,以及向更为广泛的国际社会履行义务之义务。2005 年,联合国秘书长的大自由报告指出,保护的责任首先在于每个国家,但如果一国当局不能或不愿保护本国公民,那么这一责任就落到国际社会肩上。2005 年,联大第60 届会议通过的世界首脑会议成果认为,每一个国家均有责任保护其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国际社会应酌情鼓励并帮助各国履行这一责任。必要时,国际社会应及时、果断地采取集体行动。
2009 年1 月,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其《履行保护责任》的专题报告中就落实该责任提出了三大支柱战略: 第一支柱是国家始终有责任保护其居民,无论是否其国民,防止居民遭受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第二支柱是国际社会承诺协助各国履行其义务。这是为了利用会员国、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的合作,同时发挥联合国系统的体制力量和比较优势。第三支柱是,在一国显然未能提供这种保护时,会员国有责任及时、果断地作出集体反应,这包括《宪章》第六章规定的和平措施、第七章规定的强制性措施和第八章规定的与区域和次区域安排的协作。第七章所述的措施必须得到安全理事会授权。2009 年7 月,第63 届联大举行全体会议特别就2005 年世界首脑会议所提出的“落实保护责任”这一新概念的复杂性及敏感性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与会各国普遍认为,保护国内人权是每一个主权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同时,“保护的责任”应当得到正确的适用,不能被滥用以致成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
2010 年7 月,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题为《预警、评估及保护责任》的专题报告中,指出,为保护人民免遭种族灭绝、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对可能的人权犯罪,联合国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增强提出预警和进行评估的能力。2011 年6 月,他在《区域和次区域安排对履行保护责任的作用》的报告中再次提到,保护责任是一普遍原则,但是,其履行过程应尊重各区域的体制和文化差异。每个区域将按照自己的速度和方式,履行这一原则。但是,区域、次区域或国家层面的重新解释不可稀释或减损这些责任。总之,“保护的责任”作为一种正在形成中的新的国际法观念和规范并非是突然产生的,它既是国际社会关于主权和人权保护观念的重大转变,也是对既有的人权保护方面的国际法规范、原则的强化和推进,如现有的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等。根据“保护的责任”的界定和要求,保护国内人民的首要责任主体是主权国家,只有当一国不能或不愿承担履行人权保护责任的时候,国际社会才能以适当的方法介入,为国内人民提供补充性的保护。
但是,主权国家应当怎样保护国内人权才能符合其所承担的人权保护责任? 何种情形可以表明主权国家已经不能或不愿履行“保护的责任”? 对此,“保护的责任”本身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明。重要的是,“保护的责任”为主权国家有效履行人权保护责任,以及国际社会如何介入国内人权保护构想设计了全面的战略和诸多措施、方法。保护责任所要求的不仅仅是作出反应的责任,而且是预防人权灾难发生的责任和事后重建的责任。其中,预防战略包括结构性的和操作性的,结构性预防旨在将易于发生人权侵害的情势变成不易于发生人权侵害的情势,而操作性预防努力是在看起来即将发生暴行威胁前进行阻止。“保护的责任”尤其应当强调人权保护上的预防战略和根源治理,注重国内治理能力的建设,以及国际社会的充分合作、援助,以充分有效地保护国内人权。而且,“保护的责任”的履行过程应尊重各区域的体制和文化差异。每个区域将按照自己的速度和方式履行这一原则。这与传统的人权国际干预有着明显的不同。总之,作为一个总体性的原则观念和框架设计,在不同的人权价值及其相应的国际秩序下,“保护的责任”的具体内涵将得到不同的塑造与解释运用。因此,“保护的责任”的正确适用需要以适当的人权价值及其相应的国际秩序为基础和指导,否则,将导致“保护的责任”被滥用而成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工具。
二、宽容、多元的价值与和谐国际秩序的确立与发展
在建立宽容和多元的国际秩序方面,国际社会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并形成了日益丰富具体的国际决议、宣言等规范性文件。二战以后的国际文件已经初步要求,各国之间应当相互宽容与理解。《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和不干涉内政等原则已经为宽容和多元的国际秩序奠定了基础,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所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进一步强化了宽容和多元的国际秩序。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建立宽容的人权观及和平文化形成了日益强大的国际舆论和丰富的国际文件。1995 年11 月16 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8 届大会通过《宽容原则宣言》,强调会员国有责任提倡和鼓励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民族血统、宗教或残疾与否,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同不宽容现象进行斗争,《宽容原则宣言》详细解释了宽容的含义:
一、宽容是对我们这一世界无比宝贵的不同文化、不同的思想表达形式和不同行为方式的尊重、接纳和欣赏。宽容通过了解、坦诚、交流和思想、良心及信仰自由而得到促进,宽容是求同存异。宽容不仅是一种道德上的责任,也是一种政治和法律上的需要。宽容,这一可以促成和平的美德,有助于以和平文化取代战争文化。
二、宽容不是让步、俯就或迁就。宽容首先是以积极的态度承认普遍的人权和他人的基本自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用宽容来证明侵犯这些基本价值是有道理的。宽容是个人、群体和国家所应采取的态度。
三、宽容是一种确认人权、多元文化、民主和法制的责任。它摈弃教条主义和专制主义并确认国际人权文件所提出的标准。
四、宽容与尊重人权是一致的,它既不意味着宽容社会不公正行为也不意味着放弃或动摇人们各自持有的信仰。宽容是指人们可自由坚持自己的信仰,并容忍他人坚持自己的信仰。宽容是指接受事实,即人在相貌、处境、讲话、举止和价值观念上天生不同,但均有权利按其本来之方式和平生活。它也意味着人之观点不应强加于他人。《宽容原则宣言》也说明了宽容的意义、作用等。国家一级的宽容有赖于公正和无偏见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行政程序。它还要求使每个人在没有任何歧视情况下获得经济与社会生活的机会。排斥和社会边缘化可能导致失意、对抗和疯狂。在现代社会中,宽容愈发具有重要的意义。社会现正处于经济全球化和以流动性、交往、种族融合与相互依存、大规模移民和人口迁移情况急剧增多为特点的时期。由于多样性成为世界各地的特征,日益升级的不宽容与冲突亦成为对每一地区潜在的威胁。这一威胁并不局限于任何国家,它是一种全球性的威胁。2000 年《联合国千年宣言》认为,容忍是21 世纪的国际关系必不可少的基本价值。人类有不同的信仰、文化和语言,人与人之间必须相互尊重。不应害怕也不应压制各个社会内部和社会之间的差异,而应将其作为人类宝贵资产来加以爱护。应积极促进所有文明之间的和平与对话文化。2005 年10 月20 日联大通过了《不同文明对话全球议程》,再次认为容忍是21 世纪国际关系中必不可少的基本价值观念之一,容忍和尊重多样性与普遍促进和保护人权有相互支持的作用,应该鼓励人类互相尊重、兼容各种信仰、文化和语言,强调所有人民享有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自决权。应该积极促进和平文化与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强调会员国在地方、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采取行动,并通过与其他文明的对话丰富与发展自己。
三、相互宽容与多元价值秩序下的人权保护责任
“保护的责任”所关注的是国内人权的实现与发展,人权在道德层面被赋予至高的地位,成为超越一切的天赋权利,特别是大规模的国内暴行更易激起人们对人权保护的要求。1998 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对在卢旺达发生种族屠杀时未能及时采取行动而表达了深深的悔意,他认为,在那段黑暗的日子里,世界舍弃了卢旺达。国际社会和联合国没能集中起政治意愿来面对这场灾难。世界必须对这一失败表示深深的悔恨。在1999 年第54 届联大上,安南提醒人们,如果人类的共同良知不能在联合国找到它最大的讲台,那么就会有人们到其他地方去寻找和平和正义的严重危险。
在千年报告中,他再次重申,如果人道主义干预确实是一种无法接受的对主权的攻击,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对某一个卢旺达、某一个斯雷布雷尼察作出反应? 对破坏我们共同人性基本原则的有系统的侵犯人权事件,怎样处理? 安南的发言反映了国际社会保护人权的决心和良知,但是,不能因此就陷入到人权保护的理想要求中而失去冷静的客观分析。首先,从人权实现的历史进程来看,人权的实现与发展是一个伴随着人权侵害的过程,实际上,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实现民族国家整合统一的过程中充满了暴力和人权侵害,同样,当今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在整合成为统一的现代主权国家的进程中也难以避免类似的情形。
“欧美及日本克服国内种种差别实现国民国家统一的过程,经历了重重暴力,……从今天的观点来看,这一过程包含了严重的人权侵犯。由此可见,当今许多发展中国家要排除暴力、不造成人权侵犯而实现国民国家统一,势必是一个相当困难的过程”。因此,主权国家所承担的人权保护责任不能仅从道德理想层面作简单化的理解,也不是仅仅通过效仿西方式的人权标准和多党制、选举制等就可以顺利实现的。人权保护的内涵和实现方式需要放在特定的历史进程中加以理解和对待。对于那些处于特定历史转型进程中的国家而言,其根据本国国情整合建构国内社会的主权权利与履行“保护的责任”应当统筹考虑。